《 对徐平法官的微博 》
徐平法官的文章或解释颇有道理。废除死刑是尊重生命和精神第一、物质第二为原则的社会高度文明体现,一个强大的国家专政工具和势力判处一个人的死刑是微不足道的,但是这个死刑犯的犯罪心理、因素和影响就能随他的死亡在社会上消失吗?不能,还要继续不断发生。所以法律的使命和责任应当像消防队一样,以防为主,以消为辅,这个理念应该在法律界树立和明确。然而“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”,“专政”和法制意识还要继续保留,截止何时?直到“理想社会”实现。在此之前还要经过一个“相当长”的循序渐进过程;因此专政与极刑过早放弃还是不妥,但少杀还是对的;象1984年前后“大搂”形势死刑太多,赶在“火候”上,那些判不上二年的也被枪毙了,就是法律的不公不正;而如今贪污上亿也不判死,又是法律的不公不平。关键问题是“特色”趋势将“理想社会”实现的距离似乎愈加拉大。所以对那些民愤和贪腐数额极大的贪官还应尊从法律常规,更不该违背民意。即使国家公布废除死刑应以社会下层死刑犯为先例以贴近“王子犯法、庶民同罪”之司法执法的公正公平;“特色”法律,不该对那些民愤极大的腐败贪官开免死先例。9.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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